close
※ 引述《xxxxx (x)》之銘言:
: 有人可以分享同居經驗嗎

不管是什麼事情,一定都有好有壞;
你要斟酌自己的情況,然後參考別人的建議;
不要一意孤行,也不要隨波逐流;
畢竟感情是你自己的。(我不認為感情是雙方的,那種大道理聽聽就好)

要斟酌些什麼?
1、雙方家長的態度:別說人長大了怎樣怎樣,你越大就越會替父母著想,
自己翅膀硬了聽不進老人勸,不擔憂父母的想法;
那不是長大,只是叛逆的小毛頭。

2、你自己的規劃:不要說為了他怎樣怎樣,委曲求全;為了在一起怎樣怎樣,
可以忍受,期待他改變.....這是無可能的。
你還年輕,規劃一下自己的人生,愛情不是一切。

3、你的他的規劃:不管對方意見和你一致與否,幫他規劃一下未來,
想歸想,住在一起是不是真的對兩個人都好;
還有他是為什麼想跟你住一起?省旅館錢?試婚?
純粹希望醒來的時候你的臉在旁邊呼吸?

4、優劣:這個說起來很空泛,看你想跟這個人一輩子,
還是只是想談個戀愛。我只能就我現在想到的做例子:

(1)你可以進一步知道他的習慣,是不是真的沒抽煙?是不是內褲亂丟?
是不是房間都不整理?碗都不洗?廁所不刷?
從生活瑣事,你可以比較看清對方的個性,至少也看清他偽裝的誠意在哪裡。
當然如果他願意不斷的偽裝下去,這段感情也沒什麼不好,
你就小心他不要收太監的養子的兒子當弟子就是。

(2)情侶和家人是完全不一樣的,同居只會讓情人更像家人;
戀愛的感覺會越來越少,你會覺得男朋友跟你老爸一樣機車,
跟你哥一樣討厭,跟你弟一樣欠揍;會慢慢的,包容越來越小,
忍受的理由從沒關係我可以忍變成沒辦法他就是這樣。
如果你還想多享受戀愛的感覺,同居是會把你挖進墳墓的。

(3)我個人是認為,同居的優點是比缺點多,如果你從長遠來考量。

但是如果只是因為愛他想住在一起那就免了,這種吹的通常很快(不是吹喇叭)。
家人不同意也就免了,結婚是兩個家,不是兩個人,

這點認不清的話,這種人當情侶就好,別當親人;那就一起去住吧,快點分一分。

不要被甜言蜜語騙了,說為了愛你放棄一切的人,根本就不愛你,愛的是他自己。

(4)如果同居,就不要開家裡的錢,自己去賺,這樣可以判斷兩個人的經濟力。
年輕人不要怕吃苦,不然老了以後只會天天想中樂透。
拿父母的錢養女友(老婆)的男人跟不得,一心想靠老公養的女人要不得;
結婚以後會過得很辛苦。當然,只是談戀愛就隨便你想了。

(5)如果你只是想談個戀愛,分了就算了,那要不要同居,你要斟酌的是,
同居之後你們的甜蜜程度到底會增會減,那些生活瑣事怎樣看待。
如果你們認真考慮以後要一起生活,我個人是建議同居不錯,
但千萬注意雙方家人的態度。

(6)建議一下,如果怕隱私問題,可以考慮兩人分房睡,結婚以後再同房。

(最後),大概分析一下你的個案:

優點:他可以幫你料理三餐、你受傷他照顧你方便、感覺兩個人很近,
睡過頭他可以載你去上班,電器壞了他可以直接修,確定你們還有哪些個性
、習慣、價值觀的歧異,看你們到底可以賺多少錢,節省旅館費。

缺點:你們的生活作息不一樣(他睡白天),你父母不見得同意(這是最重要的),

他不見的爬的起來做菜、載你,他東西會亂丟、稅常常忘記報,吵架次數會增多。
生活會變的糜爛....等。

所以,你斟酌一下吧.....雖然他很想跟你一起住,
但事情都不是「想」可以完美的。 

推 lovejuicy:推吹喇叭....XD 比較頻繁是真的....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3.204.177.62 05/19
推 ada731:哈哈 推樓上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18.169.53.217 05/19
推 kisia:推無限好的K大...久仰大名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18.165.144.196 05/19
推 Pipal:請問…太監的養子的兒子是什麼啊? @_@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10.64.174.88 05/19
推 BlueSunLight:K大本人超帥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10.192.240.163 05/19
推 Kooroano:四樓的爺,那是指林平之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140.119.192.251 05/20
推 Kooroano:意思是:既然是完美的偽裝,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140.119.192.251 05/20
推 Kooroano:就永遠不要被拆穿。(如,不群最後破功)       140.119.192.251 05/20
推 snowkei:哈哈 好讚喔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140.123.239.190 05/20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Kooroan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5) 人氣()